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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的通知

时间:2006-08-14

发文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忻政办发[2006]103号

发布日期:2006-8-14

执行日期:2006-8-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安全,保障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山西省政府第178号令《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开展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忻州市反窃电领导组

  组 长:白培中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姜银福 市经委主任

  郭齐鸣 市公安局局长

  褚艳芳 忻州供电分公司经理

  成 员:秦晓峰 市工商局局长

  李培德 市质监局局长

  王明生 市物价局局长

  张振华 市经委副主任

  赵耐平 忻州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反窃电工作所涉市、县政府协调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联络处设在忻州供电分公司营销部,负责向领导组和办公室提供反窃电资料和信息等。

  办公室主任:张振华

  副 主 任:赵耐平

  二、各部门协同打击窃电行为的职责

  市经委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物价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和销售窃电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销售窃电装置案件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举报的销售窃电装置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销售窃电装置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安机关对电力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提出的预防与查处窃电行为的协助请求,应当予以协助。对电力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移送的窃电、生产和销售窃电装置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新闻单位负责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各界宣传有关 和大量民事纠纷,成为社会一大不稳定因素。近年来,窃电案件呈多发态势,打击窃电犯罪工作长期而复杂,有关部门要紧密协同,联合作战,发挥各自职能和专业特长,严厉打击窃电行为,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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