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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1-01-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1-1-3

执行日期:1991-1-3

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的,可以依照 上给予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我们认为,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的行为,是属于伪造国库券的一种手法,破坏了国库券信誉,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置。因此,我们意见,对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的违法者,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法律制裁。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回复。

  1990年8月3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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