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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1-09-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1]129号

发布日期:2001-9-17

执行日期:2001-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9月17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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