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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33号
发布日期:2000-11-15
执行日期:2000-11-21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 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