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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00-11-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33号

发布日期:2000-11-15

执行日期:2000-11-21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 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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