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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时间:1998-11-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1998]4号

发布日期:1998-11-3

执行日期:1998-11-3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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