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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1994]1号
发布日期:1994-1-1
执行日期:1994-1-1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贩卖枪支零部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甘公法[199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枪支零部件系用于组装枪支,而仍向其出售的,则应以制造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复
199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