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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失效]

时间:1994-01-01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1994]1号

发布日期:1994-1-1

执行日期:1994-1-1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贩卖枪支零部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甘公法[199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枪支零部件系用于组装枪支,而仍向其出售的,则应以制造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复

  199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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