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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7-04-16

发文单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海府[2007]31号

发布日期:2007-4-16

执行日期:2007-4-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含土地开发基金)、金融机构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利用国债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或其它资金需地方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项目责任人是指政府指定的专门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的负责人。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建立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凭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书、下达投资计划、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工程实施进度认定书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商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凡利用国家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其融资方法及贷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依照市政府与相关金融单位共同签订的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建设、设计、监理、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联合现场办公,共同确认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并签证,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大宗材料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变更设计后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减少投资规模的,必须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市政府审核并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后,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有特殊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正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或审核。审计部门必须从接到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或审核申请书起,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或审核,未经审计或审核,财政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单位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审计部门审计或审核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须与市监察部门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七)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八)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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