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8-1
执行日期:2005-8-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
第三章 省监狱局审核工作程序
第四章 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监狱撤销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全面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和本意见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省监狱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