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检 卫生部 公安部
文 号:88高检会二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88-4-15
执行日期:1988-4-15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执法,积极查处了一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各类案件,惩罚了违法犯罪分子,张扬了法制,教育了人民群众,保障了人民的身体健康。
但是,当前有些生产、经销食品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单纯强调产值利润,甚至有些人被金钱迷住了心窍,滋生了唯利是图的奸商作风,无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明目张胆地生产、经销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此,有些食品企业的卫生管理、检验机构或者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应当公开处理,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遵章守法。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对于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以预防危害事故的发生。
十五、上级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密切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对来自下一级的遇有困难和阻力的案件,要及时互相研究,统一认识,采取措施,促进解决。
十六、《潜在性危害的规定》及标准由卫生部另行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