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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时间:2007-04-05

发文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4-5

执行日期:2007-4-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和修改。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市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一)一类设计变更:是指超过批复的概(预)算10%以上的设计变更;

  (二)二类设计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批复概(预)算10%(含10%)设计变更;

  (三)三类设计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复概(预)算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设计变更;

  (四)四类设计变更:是指减少和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及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核报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

  第九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一类设计变更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二类设计变更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签认,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三类设计变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签认,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四)四类设计变更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签认,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申请与批准。

  1、设计变更申请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内容、变更理由等事项并提出至少两个以上的设计变更方案、草图和投资估算等相关资料。

  2、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设计变更组织现场确认。

  (二)设计变更的现场确认。

  1、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前应当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计变更申请表》;

  ②设计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③设计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④设计变更初步方案(含方案比选)及计算资料;

  ⑤设计变更造价估算书;

  ⑥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⑦设计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⑧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2、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设计变更必要性及方案进行现场确认。

  (三)设计变更方案的确定。

  1、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设计变更方案后,建设管理单位将详实、完整的设计变更图纸和预算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进行概(预)算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设计变更进行分类处理。

  2、设计变更造价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计变更确认表》;

  ②《设计变更复核表》;

  ③设计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④设计变更批准设计方案及计算资料;

  ⑤设计变更造价概预算书;

  ⑥设计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⑦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设计变更的实施和复核。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申请现场复核方可最后签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造价的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根据复核的情况进行设计变更造价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新增工程量及新增概预算不得进入工程总造价,也不得进入工程决算造价。

  第十二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尽快提供图纸及造价报批。设计单位应当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

  第十三条 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备查,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章 违规违法的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应当依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4月5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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