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文 号:沪司狱狱政一[2003]38号
发布日期:2003-10-20
执行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1900-1-1
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我国 转递工作。同时,要将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罪犯的《再犯预测量表》测试结果及时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为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参考。
九、各监狱要落实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的出监诫勉教育,告知罪犯假释期间的权利、义务。对个人、家庭有特殊情况的罪犯,还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通报。
十、以上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