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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

时间:1998-11-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1998]7号

发布日期:1998-11-16

执行日期:1998-11-16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1998)60号《关于对李小军假释一案如何适用< 效力的裁定,应当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最终裁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

  19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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