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30322268
首页 >> 法律资讯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1998]7号
发布日期:1998-11-16
执行日期:1998-11-16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1998)60号《关于对李小军假释一案如何适用< 效力的裁定,应当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最终裁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
199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