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3-19
执行日期:2009-3-19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备案材料。现对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分所不填);
(三)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报表的审计报告);
(四)对所属分所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书面材料)。
二、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要求
(一)报备的时间
2009年3月31日为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基准日,4月7日—10日报送材料。
(二)报备的方式
本次年度报备采用书面报备和网上报备相结合的方式,各事务所应当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的同时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填写信息,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具体流程:
1.如实填写需报送表格的电子版(表格样式请到“天津会计”网站
天津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