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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1997-10-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7]25号

发布日期:1997-10-29

执行日期:1997-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不同,必须依照刑法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的减刑、假释和对累犯的减刑,应当严格掌握。对确属应当减刑、假释的,主要根据其改造的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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