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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批复

时间:1979-12-3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79法研字第31号

发布日期:1979-12-31

执行日期:1979-12-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高级人 程序上,应该按照有期徒刑犯减刑的处理程序,并放在冬训或年终评审的后期予以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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