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6-1
执行日期:2004-6-1
生效日期:1900-1-1
为依法惩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根据 院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依据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七、本意见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