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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

时间:1970-01-0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5法研字第20号

发布日期:1965-6-11

执行日期:1965-6-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不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刑满后,一般不收回分配工作。

  四、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然留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怎样规定?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怎样处理?

  答: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犯错误的或缓刑期满表现不好的,不应该再留用,也不必办理开除处分的手续。

  内 务 部

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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