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督[2009]1号
发布日期:2009-1-6
执行日期:2009-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3号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
移送机关的印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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