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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12-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驻川监[2008]172号

发布日期:2008-12-31

执行日期:2008-12-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行为,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按照国家 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四川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应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川专员办在作出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6个月内,应对按照处理决定的要求尚未整改落实的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实施回访式核查,确保检查效果。

  四川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专员办授权监缴项目文件依据表

  2、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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