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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06-3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藏政发〔2008〕62号

发布日期:2008-6-30

执行日期:2008-6-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6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最大限度地挖掘青藏铁路的巨大发展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青藏铁路的强大辐射作用,使青藏铁路更有力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造福各族人民服务,根据国家有关 书等原件及相关落户手续,可将户口迁至那曲镇落户。

  第二十二条 凡在那曲物流中心工作、经营的人员,在那曲镇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将户口迁至那曲镇落户。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三条 那曲地区行政公署要不断加大市场秩序整顿力度,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那曲物流中心将根据入驻企业需要,提供便捷式服务,减免相关费用;积极为投资者提供生产经营所要求的市场调查和周边投资环境考察等前期工作服务;为入驻企业全过程协办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为入驻企业做好所需要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那曲物流中心生产经营性用水、用电费用减半收取,水资源费、增容费、电贴费减半收取。那曲物流中心进驻企业办理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租用那曲物流中心产品加工区厂房的,按照投资方向和规模,报经那曲地区行政公署审核批准后,8年内免收规定面积的厂房租用费。国内物流百强企业和自治区重点联系流通企业入驻那曲物流中心,租赁产品加工区仓储设施8年内免费使用,期满后4年内减半收取租用费。投资者购买那曲物流中心产品加工区厂房的,按照成本半价出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纳税。对上缴中央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由那曲地区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额进行返还。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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