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文 号:龙政综(2008)131号
发布日期:2008-5-30
执行日期:2008-5-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
为促进台商投资和我市台资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外,司法机关应将一般涉台案件及时向同级台办通报。
八、激励投资生产经营者
33、授予荣誉称号奖励。凡符合“龙岩市荣誉市民”、“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授予和聘任条件的台商,享受同等待遇;符合“龙岩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和“龙岩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条件的台商,可以参加评选,对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台商经营者予以重奖。
34、提供生活保障便利。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对其企业使用的1部小车免交龙岩市境内的道路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通行费),并安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一次免费体检。
35、保障台商子女就读。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台籍工作人员子女入就读龙岩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一律免交借读费和赞助费。台商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可以到暂住地所属的片区内选择办学水平较高的中小学就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台商子女要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台商子女初中升高中享受中招加分照顾(具体加分照顾办法见当年中招文件),并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九、先行先试发展龙台合作
36、创新投资合作方式。各级各部门要发挥优势,突出先行先试,制定优惠措施,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引资渠道,促进龙台经贸合作。要以乡情为纽带,以双赢为目标,引导台资投向传统产业改造、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等领域;鼓励、支持现有台资企业增资扩营;认真办好已经形成品牌的“11·18”中国龙岩投资项目洽谈会,使之成为推动龙台投资合作的重要平台。
37、拓展龙台产业对接。主动承接台湾产业整体转移,推动龙台产业对接;营造适宜台商投资、创业、生活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资金、人才、服务等支撑体系;吸引一批自主研发能力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和适合龙岩长远发展的台资高新企业投资龙岩。
38、大力推进贸易合作。充分利用龙岩品牌特色产品,积极发展“会展经济”,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推进龙台贸易合作。鼓励引导台商参与城市物流商贸板块建设;吸引台湾企业在龙岩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发展“总部经济”;整合构建各类专业商业街;引进台湾大型商贸知名品牌企业,推进龙岩高起点发展商贸业。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贴、贴息等,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项目受益地按财政体制分级负责,同一项目资金扶持享受其中一种,不再重复享受。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