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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先行开展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08-15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京发改[2006]1358号

发布日期:2006-8-15

执行日期:2006-8-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特急 发改投资(2006)1538号)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请先行开展1-6月份有关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2006年1-6月份列入统计范围、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等9大行业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新开工项目;煤炭行业设计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的所有新开工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所有新开工项目(具体项目可商本区县统计部门确定)。大兴区还应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项目。

  二、清理工作要求

  1.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抽调专人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本区县统计、土地、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煤矿安全检查、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清理工作。必要时要进行项目实况摸底调查。

  2.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清理标准,根据分工从不同方面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逐个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直接填写在《2006年1-6月有关新开工项目清理表》(以下简称《清理表》,电子版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相关程序的建设项目,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因新上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在取得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前,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清理工作使用统一软件汇总上报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各地清理工作要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土地、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汇总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银监会。上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国办44号文件精神,采取的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措施;

  2、新开工项目清理结果,列出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名单,分析存在问题项目的总投资、完成投资和行业分布情况,以及按违规问题分类汇总情况等;

  3、钢铁等重点行业清理结果,包括每个重点清理行业存在问题新开工项目的数量、总投资、完成投资情况,以及具体违规情况等;

  4、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况,采取的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等处理情况,以及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公告的情况。

  (四)各地清理工作结束后,国务院将组织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的督查组,视各地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情况,对各地清理工作进行抽查。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

  今后,对各类拟建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土地、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项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建设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履行核准程序,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的已经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

  (三)已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其中列入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需要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已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五)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已经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后方可审批或核准;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建设程序,是规范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维护建设秩序的重要保证,各投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各地方、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制度,把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投资宏观调控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抓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完善新开工项目审核、用地、环评等环节的档案管理,会同土地、环保等部门从执行建设程序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相关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各地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建设程序执行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做好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对于维护正常的建设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互相配合,务求实效,坚决遏制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开工项目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附: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

  四、《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

  五、关于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政策规定(发改工业〔2006〕1084号,发改运行〔2006〕589号,发改产业〔2006〕699号、567号、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发改运行〔2006〕609号、593号,发改能源〔2006〕661号,发改运行〔2006〕762号)

  六、《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

  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十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十三、《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

  十四、《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

  十五、《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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