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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8-05-08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  号:襄樊政发(2008)31号

发布日期:2008-5-8

执行日期:2008-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的积极性,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优、做大、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项因素,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重点扶持,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上市。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推荐,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认定为襄樊市上市后备企业:

  (一)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3年累计主业收入1.5亿元以上,累计净利润1500万元以上;

  (四)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具备核心竞争力。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新经济与商业模式创新类企业的标准可适当降低。

  二、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财政部门将所收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所得部分暂借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改制后3年内上市的,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未上市的,则悉数收回。

  三、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享受工业用地地价优惠。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报批等手续。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益(证)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规费收取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工业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的通知〉》(襄办发[2008)13号)执行;股东发生重大变化或有交易行为的,由财政比照有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房产,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6号)认定后,在 、风险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进入襄樊上市业务市场,查处上市相关中介机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公司,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且再融资投资项目在本市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按本意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其财政投入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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