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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6-08-10

发文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淄政办发〔2006〕54号

发布日期:2006-8-10

执行日期:2006-8-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加快发展的关系。今年以来,全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继续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但从投资运行情况看,结构不够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仍然存在;部分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有的新上项目耗能高、污染重。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投资结构是形成产业结构的基础。我市传统产业和基础产业比重大,资源、环境压力大,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增量投资入手,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加快投资结构调整,切实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二、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管理,严格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投资项目管理是维护投资秩序、提高投资效率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所有项目按照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3种类型管理。对政府投资和政策性投资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管理,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与经贸、国土资源、建设、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以及没有土地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一律不予审批立项;对未经审批立项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手续,金融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各有关部门要配合联动,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管理,严格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并认真搞好监督检查。

  三、认真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全面清理新开工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2006年上半年的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目录,从是否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序、用地政策、用地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认真组织检查清理。特别是对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10个重点行业,要从严掌握。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有关 和政策规定的新开工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工作要本着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对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但手续不完备的项目,抓紧审核完善手续;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坚决停止建设。

  四、明确责任分工,搞好配合协作。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是当前投资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做好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开工项目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8月18日前报送市发改委。各级发展改革(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统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采取集中办公的办法,对清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全市新开工项目清理及有关项目处理意见,把各项调控政策切实落到实处,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确保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稳定、健康增长。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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