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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06-08-10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  号:锡政发〔2006〕286号

发布日期:2006-8-10

执行日期:2006-8-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增强无锡文化发展的活力、实力和竞争力,建设文明无锡,打造文化名城,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无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加强公共文化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江苏省《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1)74号)和无锡市《关于加快文化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锡政发(2002)98号)的各项规定。

  2.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管理经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3.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馆、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新建住宅小区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文化活动用房。

  4.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5.“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在现有拨款基础上,市财政每年新增预算1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和奖励;用于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引导、展示演出和评比奖励;用于泥人、锡绣、锡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用于名人故居维修、界外文物修复、“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管理;用于文化建设重点项目奖励引导,推动市委、市政府向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文化建设项目任务的落实;用于文化、文物人才的引进;用于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扶持引导,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用于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市重点文物的修复和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另行安排专项资金。

  6.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陈列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拨款,逐年增加所属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的征集经费。

  7.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8.继续贯彻锡政发(2002)98号文件关于“大力加强城乡群众文化建设”精神,市(县)、区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2元,乡镇、街道按每人每年3元,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群众文化活动基本经费,用于公益性群众性文化活动。

  9.对批准出版的党委机关报,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市(县)及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10.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演出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共文化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游览参观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文化设施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12.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13.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财政支出预算,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提高用于乡镇和村的比例。各级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

  14.推动文化资源向农村倾斜。实施有线数字电视村村通工程,对经济薄弱地区“村村通”工程实行“以奖代补”;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2131”工程,每年从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补助,重点做好配送电影流动放映车和电影拷贝工作,推广电影数字放映技术;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共建方式发展基层服务点;实施服务“三农”重点出版物出版工程,加大对农村题材重点选题的资助,每年推出一批反映当代农村生活、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积极探索“三下乡”活动长效机制,对重点项目和产品,可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送到农村。

  15.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乡镇为依托,以村为重点,以农户为对象,发展县(区)、乡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无房或面积不达标的乡镇综合性文化站建设。对各地撤乡并镇的原乡镇文化站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并继续用于公益文化活动。

  16.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扶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项目、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民俗旅游项目。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二、推进文化单位改革

  17.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执行。

  1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新设立的文化企业。

  19.“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的,原所享受的财政拨款及优惠政策不变:“十一五”后转制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财政拨款,但财政对文化的投入不减少,用于文化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20.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可按规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21.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国家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外商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22.在国家政策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3万元,其余的可以在两年内到齐。

  25.设立文化企业,投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30%。

  26.根据国家文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31号),积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7.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依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执行。

  四、鼓励发展重点文化产业

  28.从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有市场发展前景文化项目的产业化,支持关键技术的开发,支持文化产业链的形成。

  29.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0.经国家批准试点的广电等文化集团,符合规定可给予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1.加快我市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具体政策依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2006)109号)执行。

  五、抓好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和管理

  32.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财政部门与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挥文化专项资金应有的作用。

  33.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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