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盐政办发[2006]69号
发布日期:2006-8-7
执行日期:2006-8-7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意见要求认真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
二○○六年八月七日
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是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对县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县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一、严格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
专项规划由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编制县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县政府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调控的产业,县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 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加强专项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一)实行规划评估制度。经正式批准的专项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要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由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报送县政府,抄送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修订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适时对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对专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改革规划管理体制,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