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聊城市人民政府
文 号:聊政发〔2006〕114号
发布日期:2006-8-6
执行日期:2006-8-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引导和调控,全市投资继续保持了平稳增长的态势。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的项目建设手续不够完善,有的项目在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中不够规范,有的项目在执行土地、环保政策 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力、纺织等耗能高和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档房地产、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宽马路、大广场等项目,要切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活动的,直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土地、环保、信贷政策法规,加强土地、环保、信贷管理
在项目建设用地方面,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发挥土地计划管理在投资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市、县(市、区)发改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建设项目的用地管理,规范项目立项与用地审批运行程序,避免出现项目管理与用地指标管理脱节的情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凡是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立项手续之前,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出具有关的用地预审文件。凡是未提供土地预审文件的,发改部门不予受理有关的立项申请;凡是未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重要依据,没有发改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土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用地时,要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从严从紧”的供地原则,优先供应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行业及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从严控制供地,对国家禁止类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在环境保护方面,要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发改部门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时,应妥善处理好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凡是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发改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在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合理安排中长期贷款总量和投放节奏,着力调整贷款结构,并依据信贷政策,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贷款,推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要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四、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维护良好的投资秩序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贸委、国土、环保、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全面提高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主动性。对于各类拟建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查,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从严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及没有土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建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没有立项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城市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建设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察检查制度,凡是建设手续不完善开工建设的项目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停止建设,完善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并对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项目建设完成投资的统计上报,要尽快完善建设项目投资统计上报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加强对建设项目投资进度统计的审核,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进度,由县(市、区)政府把关后上报,投资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进度,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上报。各级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投资统计工作。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各自负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搞好配合协作,采取有利措施,共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