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宜府办发〔2006〕69号
发布日期:2006-8-2
执行日期:2006-8-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宜春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责任
1、项目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送达)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在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2、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报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建设、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3、对应当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质量监督、银监管理、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4、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以及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5、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技术规范,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核准(备案)项目的监管,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对未予核准(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核准(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