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
文 号:赣发改投资字[2006]807号
发布日期:2006-7-24
执行日期:2006-7-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工程咨询市场,确保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咨询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包括省外来赣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认定的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工程咨询单位不得超越《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认定的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严禁不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咨询工作。
二、加强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规范工程咨询单位行为。
需经本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将工程咨询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进行。具有评估咨询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等进行评估咨询时,应对编制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进行验证。对不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不予评估。
三、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咨询市场秩序。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包括省外来赣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均应签订并遵守《江西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省外单位还应在赣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省工程咨询协会,自觉接受省工程咨询协会的监督、管理。法人单位和其它组织未申请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而擅自在本省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予以制止,同时公布该单位属无资质违规经营,其咨询成果无效,并建议工商等部门予以处理。工程咨询单位超越《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认定的咨询专业、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或对不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处罚建议。
四、严格行政许可,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需经本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此类项目时,对不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不予审批、核准或转报。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