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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6-29

发文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

文  号:芜政〔2006〕56号

发布日期:2006-6-29

执行日期:2006-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1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项目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应当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市建设、国土、规划、环保、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预算和建设资金的筹措。

  市政府采购代理处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是由政府成立或项目法人授权组建具体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项目公司、重点办、各重大项目指挥部等),也可以是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部分预算单位。

  受项目法人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在项目法人审定的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度内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资产交付。

  第二章 项目库和项目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

  第十条 申请列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

  (三)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 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全市中长期规划中急需建设的新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立项、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审核,且项目法人已明确,资金已落实,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四)拟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项目名称、年度工作目标、前期费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于每年10月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国资、建设、国土、规划、信息、建投等部门,本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和“量力平衡、滚动发展、规模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年度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应当实行公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和开工报告。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对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报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查或由市发改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项目投资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建设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包括招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和资金拨付及监督等。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 给政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市审计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芜政(1999)54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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