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处
文 号:赣发改财金字[2006]566号
发布日期:2006-5-31
执行日期:2006-5-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已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部门两级;凡遵守本办 。
对于《办法》施行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其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员数量尚不完全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待其按《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后,再受理备案申请。
四、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监管
依据《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监管。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除定期向我委提交年度财务、业务报告和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外,我委将对其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还将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遵守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我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各设区市发改委要同时协助做好对当地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发改委,并督促创业投资企业按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以及其他事项报告。
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有利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创新。各设区市发改委要会同科技、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创业投资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推进本地区创业投资发展的具体措施,共同促进我省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金华 范于群
电话、传真:(0791)6200694、6215587
E-mail:jxcjc@jxdpc.gov.cn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