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府〔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4-25
执行日期:2006-4-25
生效日期:1900-1-1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06)4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具体负责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并按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安排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审查、备案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配合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按照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的安排,做好有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发展规划的衔接要严格执行《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0号)的有关规定。发展规划的衔接遵循专项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和本级总体发展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发展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总体发展规划草案在送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分别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与上级总体发展规划衔接;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上级有关部门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与其编制的专项发展规划和本级总体发展规划衔接。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充分发扬民主,鼓励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006年4月25日
附: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200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对实现政府制定的战略目标,弥补市场缺陷,有效配置资源,促进共同富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本级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履行好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本领域的调查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更新规划理念,树立全局意识。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新规划理念,真正从以物为中心转到以人为中心,从重视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转到更加重视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从重视政府配置资源转到更加重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从重视本地区和国内资源配置转到更加重视跨区域和全球资源配置,把增进人民福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放到重要位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整体利益,做到顾全大局,从全省规划的立场上考虑规划内容和项目布局。
三、加强研究论证,突出规划重点。要加强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围绕发展战略、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大工程等,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增强规划的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突出规划重点。规划内容主要围绕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保护、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等领域做深做实。对一般性的竞争性领域,规划内容则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促进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四、加强协调衔接,完善规划审批。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尽量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要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省级总体规划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应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重点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上报省政府审批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部门印发,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发布。除 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十一)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五、建立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十二)实行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十三)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需要报批、公布的要履行报批、公布手续)。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革规划管理体制,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