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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6-04-12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2006-4-12

执行日期:2006-4-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通知》的重要意义。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落实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措施,把《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好。

  二、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大项目稽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进行查处。

  三、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从项目审核、施工许可证发放、资金监管等各个环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杜绝和纠正违规行为。要加强督查,确保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因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 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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