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温政办[2005]213号
发布日期:2005-11-12
执行日期:2005-11-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温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有效地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服务范围
按照分级代理的要求,温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管办)负责下列市本级(除各开发区外)已与政府部门签订有关协议、用地范围已基本落实的招商引资企业设立,工业(商贸)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其他特别重大项目的审核或审批的代理工作:
(一)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市级重点投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
二、主要职能
遵循“便民、公开、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则,依托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照代理服务范围,做好以下代理服务:
(一)受理各类投资政策咨询。
(二)为服务对象代办在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手续。
(三)为服务对象代办投资项目需要办理的各种行政许可和有关手续。
三、相关制度
(一)无偿服务制。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规费外,市审管办受市政府委托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各项咨询和代办服务。市审管办承接代理项目后,统一协调,指派专人对代理事项进行代办和督办,使每项服务落到实处。
(二)协办员制度。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或审核的各个阶段,实行牵头部门协办员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内资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由市工商局牵头;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项目立项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技改项目由市经贸委牵头),规划方案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其他专业项目由有关专业部门牵头)。牵头部门确定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为协办员,负责受理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等相关 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严禁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
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地为协办员和联络员提供有关便利条件,保证协助代理事项能够快速办结。
各县(市、区)审管办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