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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3-21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闽政办(2008)45 号

发布日期:2008-3-21

执行日期:2008-3-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三月)

  根据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的精神,按照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朝着“四求先行”实践方向,落实“四个关键”实践要求,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宝贵经验,敢为人先,勇于创新,以更大的力度推动改革,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紧密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节能环保机制和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民生,着力民心,使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标,稳定是前提,要切实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统一起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平稳推进。

  ——必须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树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观念,做到理论准备更充分、政策思路更缜密、方法步骤更慎重,降低改革成本,提高改革效率。

  ——必须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加强对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统一改革思想、凝聚改革共识、协调改革思路、配套改革措施、规范改革行为,充分发挥各方面推进改革积极性。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1.出台和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组织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稳步实施省属企业整合重组,推动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指导实施企业债转股工作。继续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产权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省国资委、经贸委牵头)

  2.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落实好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国有产权代表制度,规范国有控股公司投资行为,切实维护出资人的权益。研究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抓好企业发展战略、财务监管、外派监事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和经营预算等相关制度体系的建设,健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省国资委牵头)

  3.实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有资产收益权,完善和规范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强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力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加强收入监管,细化支出内容。(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

  (二)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

  4.落实民营经济激励扶持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我省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继续研究出台相关的新举措,重点支持一批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转化、企业技术升级项目。(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牵头)

  5.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重点在产业集群中推动成立行业性、互助式担保机构和政府出资为主体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善创业辅导综合服务,开通民营企业创业培训网,开展民营经济专项调查活动。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同业商会,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的落实。深化闽港澳中小企业合作平台建设,扩大闽港澳中小企业合作领域,拓展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省经贸委牵头)

  (三)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6.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着力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理顺县、乡、村关系,完善“三农”服务体系。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数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深化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省编办、省农村综改办牵头)

  7.完善县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省对县乡财政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普遍推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抓好村财网络监管试点和推广工作。积极化解乡村债务,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完善种粮直补和最低收购价等有关政策,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省农村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粮食局分别牵头)

  8.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积极引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扩大流转规范化管理试点范围,在部分劳动力已大量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较活跃的地方逐步组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继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的程序和方法,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修改完善全省统一耕地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分别牵头)

  9.推进农村其他产权制度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均山、均权、均利到户的目标。稳步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完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机制。积极推动林业融资,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等配套措施,有序推进森林保险,推进林业市场及配套服务建设。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出台福建省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建立完善“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激励机制。完善渔业养殖用海管理制度,实施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保障渔民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推进渔业用海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配套改革,拓宽渔业生产融资渠道。(省林业厅、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分别牵头)

  10.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完善粮食市场预警应急机制。继续推进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快解决粮食企业“三老”问题,加强企业产权重组,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创新粮食经营组织形式。(省粮食局牵头)

  11.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三农”服务中心、综治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社(站)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扩大“三农”服务中心试点,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和专家服务团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农村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将服务平台延伸到村、户。抓好基层供销社、社有企业、联合社改革,搭建农民合作经济的服务平台、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服务平台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农业经营形式,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一村一品”。坚持和完善干部驻村任职制度,增加对农村工作机制创新的专项补助。(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环保局、省综治办、省供销合作社分别牵头)

  (四)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12.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建立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继续对困难县(市)实行转移支付,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透明度。健全债务监控体系,探索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深化部门预算改革,选择部分省直部门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提高部门预算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部门项目支出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效益分析评价机制。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对财政资金支付、使用监督机制,探索公务卡应用推广。进一步扩大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和电子化政府采购实施区域的范围。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县级试点工作。(省财政厅牵头)

  13.发展各类金融市场,提高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竞争力。深化政银企合作,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股权融资、改制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增强信用社、创业投资机构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服务功能,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更多金融机构来闽设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健全县级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体制改革,通过资本纽带强化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引导经济金融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重组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做好永安、建瓯两地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积极争取扩大我省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地域范围,设立更多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引导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做好邮政储蓄银行辖内分支机构的组建工作。(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农信社省联社分别牵头)

  14.稳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完善农村住房、水稻种植、渔工责任、渔船和森林火灾等农业保险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险种承保面。探索建立大面积灾害应急处理机制及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建立健全农险长效发展机制。鼓励非试点地区开办农险业务,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福建保监局牵头)

  (五)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5.深化机构改革。按照中央部署,推进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机构改革,做好深化机构改革的准备工作。继续开展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理顺和整合相关部门执法职能,提高执法效能。提升厦门港一体化管理水平,推进湄洲湾港口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推进公路管理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路养护市场化运作机制。(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分别牵头)

  16.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完善公共决策机制,健全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等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编印《福建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加快省级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规范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完善准确反映科学发展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改进评估方法,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深化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试点,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省效能办、省审改办、省数字办、省法制办分别牵头)

  17.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强化招投标管理,推广项目法人招标。进一步扩大试点,推行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争取出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家企业投资核准目录调整情况,修订我省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相关 制度建设,做好18个省定点县(市、区)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别牵头)

  37.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按照国家的部署,适时做好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方案的各项准备工作。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多渠道筹措资金,研究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加强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基金监管,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制定企业年金移交运营管理机构后,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38.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全年解决7500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所有市、县(区)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供应对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加强建设管理,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探索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建立公开透明的披露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省建设厅牵头)

  39.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制定出台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积极创新城乡医疗救助模式,全面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完善海洋渔船安全应急系统建设,构筑海上安全生产预警、搜救指挥通讯平台。完善“致富、安居、成才、保障、亲情”五项工程为核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贡献奖励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省人口计生委分别牵头)

  三、组织保障和监督机制

  (一)组织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宝贵经验为契机,把改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以改革为动力推进各项工作,不断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要充分发挥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细化改革任务,强化改革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当地和本部门改革发展的实际,开展自主性试点,进行有关改革探索。

  (二)监督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要建立灵敏、快速的改革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现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省效能办要将各项改革任务列入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承担改革任务的各相关部门要在7月份和12月份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改革进展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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