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时间:2005-10-26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日期:2005-10-26

执行日期:2005-10-26

生效日期:1900-1-1

  于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6日

  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出路,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开辟新的生产领域、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观的经济增长模式。发展循环经济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降低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发展循环经济要大力推进节约降耗,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循环 、法规,在生产全过程和进行技术改造中应当按规定采取有利于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措施;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降低包装材料占产品价值的比例;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必须按照规定回收。鼓励企业之间积极开展产业整合和物质能量优化集成,延长产业链,促进生态工业链条的形成。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节水的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限制或少采用落后的建筑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

  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按照节水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六条 公众应当增强资源节约意识,树立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

  提倡公众自觉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提倡自备购物袋购物。

  公众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投放废弃家具、电子电器及其他大件废弃物。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鼓励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对企业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研究推广清洁生产、能源节约和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机构和企业,给予经费支持;

  (三)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优先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四)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予以重点扶持;

  (五)鼓励和扶持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公司、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循环经济方面的行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建设;

  (六)行政机关、实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新建项目、新增城市公共设施,应当使用节能、节水的产品;

  (七)对在循环经济发展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实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其他鼓励和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的情况。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