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武政办(2008)36号
发布日期:2008-3-3
执行日期:2008-3-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武汉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武政(2007)66号)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融资优惠政策
(一)对农业企业实行财政贴息办法
1.申报农业企业财政贴息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利用本地优势条件,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2)生产产品符合国家环保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增加地方税源。
(3)企业贷款必须是从国家批准的各类商业银行(含信用合作社)所借的贷款。
(4)申报企业必须填报《武汉市农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并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单和付息凭证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如属集团公司,农产品加工产值须占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加工型龙头企业优先。
(6)从事种养业和以本市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企业,带动或自建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年使用劳动力6000个工作日以上)或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的龙头企业优先。
(7)年度内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给予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贴息。
2.贴息范围、期限、比率和年限
(1)贴息范围
①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改和设备引进贷款、农产品收购贷款、种养业种苗(种子)贷款。
②乡镇企业:技改贷款、设备引进贷款。
(2)贴息期间
本年度对上年1至12月所发生的贷款贴息。
(3)贴息额度和比率
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三农”工作重点和每年财政资金预算,确定当年年贴息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贴息期限
贴息时间按月计算,最长为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贷款实际时间计算。
(5)贴息年限
同笔贷款原则上贴息1年,最多不超过2年。
3.贴息的申报和审批
(1)企业申请贴息。每年3月底之前由企业提出申报,填报《武汉市农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农业企业财政贴息过录统计表》,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单和付息凭证等申报材料复印件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所辖区域内的企业申报材料。
(2)各区申报贴息。按照上述贴息条件、范围等要求,各区财政部门对申请贴息的农业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武汉市农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等申报汇总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各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密切协调配合。
(3)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各区贴息申报情况审核后,下达财政贴息资金。
4.贴息资金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切实加强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市财政部门将追回贴息资金,取消该企业以后3年申报财政贴息的资格。
(二)对农业企业实行担保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费率的50%执行。
为支持我市农村家园建设,对社会力量直接投资的现代都市农业大中型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及其他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政策的项目,担保收费率本着优惠的原则,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4%以内。并根据担保贷款的风险度和额度的大小,对额度大、风险小的企业,担保收费率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27%收取。
二、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一)做好村庄布局建设规划工作
依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城组群分区规划的技术要求,加快组织完成镇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报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城组群分区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快依法办理规划、建筑审批手续,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搞好服务。
(二)加快办理村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1.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村塆选址和用地规模,纳入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草案,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草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于纳入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村塆建设项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范围内优先安排。
3.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村塆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编制的指导,主动服务,积极组织审查和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其用地报件采用“绿色通道”方式办理,即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及时审查,不受用地会审时间的限制,符合申报要求的及时上报审批。
(三)抓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项目的报批和实施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9号)要求,按照规范审批、总量控制、集约用地、封闭运行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可依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专项规划,作为确定和上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项目区的依据。
2.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区人民政府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挂钩试点项目区的拆旧区和新建区(包括还建地块和开发地块)的用地位置和规模,编制挂钩试点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指导,对挂钩试点方案组织审查后,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3.在经批准的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挂钩周转指标范围内,区人民政府按照《湖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编制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明确拟折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用地位置和面积、拟折旧地块建设用地的复垦整理设计、项目区实施的资金筹措、实施计划和措施等内容,逐级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4.按照经批准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内还建村塆住宅的建设、拟拆旧村塆的拆除及其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以合理确定建新开发地块的规模,并依法办理开发地块的用地报批手续后,再按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办理开发地块的供地手续。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1.在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准后,在保证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区人民政府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拆旧区房屋的拆除和土地复垦整理、建新还建区的建设等工作。通过迁村腾地和土地复垦整理,增加耕地等农用地面积,为土地综合开发提供周转指标。
2.社会力量还可以通过市场供地方式取得建新开发地块后进行开发建设,在保障建设资金整体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增加农用地(主要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面貌、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城镇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一)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暂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武政(2007)66号)文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
以上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
5.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7.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二)落实减免退税服务措施,进一步为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做好服务工作
1.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要通过电子显示屏、墙报等形式宣传我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
2.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三)具体的减免退税办理办法
具体的减免退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办理。地税部门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减免退税申请
(1)凡符合本实施细则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办税人,应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减免退税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①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退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财务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关部门出具的专业证明材料;
⑤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减免退税审批及办理
对经审批审核、符合减免退税条件的,税务部门依据《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鄂地税发(2007)62号)和《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发(2006)50号)及本细则的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3.监督管理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区家园办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减免退税条件的办税人,取消其减免退税资格,追缴减免退税资格期间已减、免征或退返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鄂地税发(2007)62号和武地税发(2006)50号文件规定,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鄂地税发(2007)62号和武地税发(2006)50号及本细则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税务机关和办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办税人年度减免退税限额及减免退税办理人员变化等情况。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市、区家园办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审验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关于企业捐赠的减免退税办理。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贫困地区的捐赠及其它公益性捐赠,归口到市民政局统一管理,由市民政局出具相关专业证明,依照相关 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四、关于激励政策
(一)鼓励教育进村为民服务
1.鼓励教育战线人才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深入农村,服务农业,帮助农民。组织农村学校校长(书记)到中心城区学校挂职、学习;选派中心城区学校青年后备干部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每年为100名边远地区中小学校长(书记)、2000名农村教师提供全免费培训;坚持教师交流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援教,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上优质课、示范课,传递课程改革的经验,开展教育教学交流研讨活动。
在市属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宣传活动,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关心我市新农村建设,鼓励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投身新农村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暑期市属大中专院校要组织学生到农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对农村、农民和农业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学校要开展“送知识”、“送技术”、“送节目”下乡等青年志愿者活动,鼓励学生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致富信息等,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专长,贡献才智。
2.鼓励毕业生到乡村学校、医院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增加农村中小学(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聘新进教师的比重,吸纳学历较高的新生力量,同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支教和“支教生”工作制度,优化调整教师结构。
3.对在农村基层服务累计达1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定时给予优先申报。制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从2008年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在农村或边远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或参加教师交流的工作经历。
4.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职工(员工)深入农村扶贫济困,开展捐助,为农民服务。组织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扶贫济困捐助活动;动员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与农村学校建立对口帮扶关系。
(二)鼓励科技进村为民服务
1.大力组织实施农村星火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农村星火培训工作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为重点,注重实用、实际、实效性。结合农村实际和农民的需要,积极组织科技人员通过各类农业星火技术培训班、科技三下乡、农业讲座等形式,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学普及活动,把农业科技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送到农民手中,星火培训8万人次。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以中青年农民转移为重点,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示范性培训力度,提升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增强农民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2.以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为载体,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专家为农民开展农业技术服务。进一步发挥已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服务作用。加强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硬件建设,积极引导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人才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努力搭建农业科技研究、示范、推广、培训和产业开发的平台,加快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提供科技支撑。
(三)鼓励卫生进村为民服务
1.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建立长期联系制度,组织选派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定期定点到农村,上门为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2.积极组织开展医学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开展支医工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安排,按照公开选招、自愿报名、集中组织、对口安排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统一考试的方式,按我市实际需求招募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医工作。
3.在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中,对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予以政策倾斜性加分。对坚持在农村基层服务累计达1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中、高级职称。
(四)鼓励文化进村为民服务
1.深入开展送戏、送书、送电影文化三下乡活动。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解决农民看戏难、看书难、看电影困难问题,市文化部门每年组织市直专业文艺团队和有关社会单位,深入农村乡镇、村塆开展送戏、送书、送电影文化三下乡活动,并逐步将此制度化、经常化。
2.鼓励专业文艺人才和社会文艺骨干深入农村开展服务。市文化部门每年组织专业人员对乡镇文化站长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农村文化工作者业务能力,增强农村文化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各区文化部门从所属文化单位和业余文艺队伍中遴选一批骨干,聘请他们为农村文化指导员,辅助农村乡镇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并培训农村文化骨干,指导农村文艺团队以及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文化经营户开展有益的文化活动。
3.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文化建设。通过自愿捐赠、投资等方式资助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开办公益性文化实体和文化活动,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市文化部门将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权利人许可农村文化单位无偿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
4.大力发展农村民办文化。鼓励和发动社会企业、个人兴办文化事业,推动农村文化中心户建设。支持民间文化团体拓宽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充分发挥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在各类文艺评奖和文化交流中,对民办文艺团队、民间艺人要与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他人员同等对待。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中心户、群众文艺演出队、电影放映队等,市文化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5.对坚持在农村基层服务累计达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定时给予优先申报。
(五)鼓励商业进村为民服务
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有机结合,逐步在行政村新(改、扩)建村级“农家店”,使商业网点成为行政村建设的必备设施。由商务部门组织企业租赁或加盟经营,使农民购物安全、放心、便捷。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