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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2-20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沈工商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2-20

执行日期:2008-2-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现将《2007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和《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2007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2007年度企业年检工作,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  总体任务

  1.进一步深化行政指导。要认真落实好市局提出的13项年检行政指导项目,将行政指导工作体现年检工作的始终,着力提高行政指导工作水平。

  2.加强对食品和高危行业企业的重点核查。对煤炭及矿产资源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及运输;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石油、成品油生产、销售;燃气生产和供应;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废物经营8个重点行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审查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要利用企业年检契机,准确、完整地补充、完善有关数据,特别是做好日常巡查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年检相关信息必须在年检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毕。

  4.大力推进企业网上年检。引导企业利用工商红盾网申报年检。对网上申报年检材料,要及时受理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各分局、县(市)局企业网上年检率要达到10%.

  5.对分支机构设立较多的大型连锁企业、企业集团,由集团或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工商所实行现场集中年检。年检结束后,相关材料要在2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辖区工商部门。

  二、  年检时间

  年检从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有正当理由的企业可于6月30日前向企业监督管理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至7月30日。

  三、  年检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造林、养殖企业,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企业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其它企业一律免于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四、  年检重点审查的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经营场所及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期届满或被撤消、吊销;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凡从事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的企业必须提交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4.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与登记的经营方式一致。

  5.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改变及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7.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分支机构)主管部门改变;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织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8.是否有分公司被撤消、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9.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10.其他经营单位隶属机构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1.品牌汽车经营企业是否到市场分局备案登记。

  12.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是否通过沈阳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2007年度审验。

  五、未年检企业的吊销

  1.年检截止期后,要对辖区内未通过年检的企业,责令补检。

  2.对两年以上(含两年)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吊销,并督促其办理注销手续。

  3.高新区分局、金融商贸开发区分局、棋盘山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蒲河分局、运输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统一上报市局企管处,经企管处汇总后报局务会审定。

  4.对市局下放分局管理、未参加年检的拟吊销企业名单,各分局须上报市局企管处,以市局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六、工作要求

  1.年检过程中要做到文明、规范、高效。除当场年检外,对书面受理年检材料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企业实质内容核查的要出具核查通知书;对不予以年检的企业,要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企业未按照年检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不得直接处罚,要限期(一个月内)参加年检,逾期仍不参加年检的,再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的程序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八、结合2007年度年检要完成的工作

  1.食品、餐饮企业特别标注。年检人员要按照市局要求,在年检过程中对2007年7月1日以前注册的食品、餐饮企业完成特别标注。

  2.注册号升位。根据国家总局要求,对未使用新注册号的企业通过年检后换发执照,完成注册号升位工作。

  3.出资情况调查。通过年检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登记表》,年检结束后完成辖区内外资企业出资情况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九、几点要求

  1.各分局、县(市)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保证人员、计算机软、硬件等设备按时到位。

  2.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在企业年检中,按照市局相关要求,全面准确地采集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及资料,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微机,以保证经济户口的质量。

  3.严明年检纪律,严禁搭车收费。统一按规定收费,不得进行年检代理,收取代理费;不得直接或随意罚款,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年检规定,引起企业举报、投诉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做好年检总结。各年检单位于7月15日前将未参加年检拟吊销和未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出资情况统计结果及年检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报市局外资处。吊销执照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报局长办公会,统一发布公告,各单位操作落实。

  6.参加年检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搞好咨询服务,热情接待,耐心服务,保证年检工作的圆满完成。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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