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 号:襄樊政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2008-2-5
执行日期:2008-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五日
襄樊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荐外来资金(市外、国外、境外)投资我市,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招商引资可以是从市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市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企业(项目)以及增资、扩股、无偿援助和捐赠项目等形式。不包括我国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证券、债券融资等。
第四条 以招商引资额为依据,对项目引资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 定骗取奖励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抽逃出资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襄阳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