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郑政[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6-12
执行日期:2005-6-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促进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高效廉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相关 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资委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
2.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3.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4.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工程竣工投入使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验收的;
6.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公开招标的;
7.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政府投资相关报表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和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和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收回拨款;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
5.建议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有关费用,由审计部门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标以及隐瞒、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管理的,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对工程现场管理不力,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实施经济制裁,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执法监察中发现有不执行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改正,构成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