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2005]11号
发布日期:2005-5-20
执行日期:2005-5-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投资监管,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深刻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有效保障。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对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学习,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不折不扣地把《决定》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和推进本市投资体制改革,注重调动市、区(县)积极性,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监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决定》精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同级政府审批管理。项目单位依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开工、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国家 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对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力度。对违反诚信制度,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二)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对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相关规定,或违规越权干预,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查清事实,严肃财经纪律,由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风险管理、后评价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的监管。各类投资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制度。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从事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中介机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造成损失的,该投资中介机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改革现行投资体制涉及面大,任务艰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细则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细则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细则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的水利工程以及水资源开发(包括地下水开采)、利用和配置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且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以及在潮白河、永定河建设水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其他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及以上、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储存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国道、市级道路、跨区县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管河道的独立桥梁、隧道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
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改扩建新增能力年产20万吨以下的乙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
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化学原料生产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至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形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二)城市供水:跨省(市、区)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调水工程、跨区县城市供水以及城市供水规模在5万吨及以上的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调水、供水工程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管河道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其他城建项目:
城市供热:城区热力管网、跨区县供热能力在20蒸吨及以上
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再生水:规划市区内再生水厂及管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规划市区内污水处理厂及管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交通:二级以上客、货运站,中心站(含)以上公共交通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土地成片开发: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高尔夫球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房项目、危改项目、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生产储藏经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办公楼、培训中心、疗养院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省市政府驻京机构设施建设: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一)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五)其他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等:新建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类学校教育设施、医院卫生设施,总投资3000(含)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殡葬、疗养、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类项目:总投资3000(含)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教堂、清真寺等宗教项目建设:新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000(含)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游戏厅(室)、网吧建设:总投资3000(含)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级风景名胜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事项由市及区县商务部门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