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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5-05-16

发文单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文  号:浙发改投资[2005]392号

发布日期:2005-5-16

执行日期:2005-5-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加大项目审批、核准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大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可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对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由省审批、核准及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公示。对由各地审批、核准的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应的投资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条 公示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进行。对特殊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受理前进行。

  第五条 公示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注明项目主办机关的受理人员、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项目应在指定新闻媒体及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上公布。

  第八条 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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