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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5-04-25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杭政函[2005]87号

发布日期:2005-4-25

执行日期:2005-4-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和核准制,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在我市已实行社会性投资项目登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和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对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项目名称、行业属性、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用地等基本内容进行备案,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程序。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资主管部门。对不予备案及未备案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改革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核准权限。

  二、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社会投资

  最大限度地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 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活动。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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