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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5-04-20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甬政办发[2005]73号

发布日期:2005-4-20

执行日期:2005-4-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企业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凡未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不属于国家 。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准予备案和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

  第十八条 备案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作出备案决定之日起计算。项目备案有效期内未正式开工建设,也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的,原备案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对应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而未申请,或者虽已申请但未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质量、证券、外汇、安全生产、水资源、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对于已备案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发现原备案内容虚假或者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以及因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中止办理行政手续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备案文件所确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对已经进行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注销项目备案:

  (一)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或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

  宁波市科技园区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非企业组织、个人投资备案类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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