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1
执行日期:2007-11-1
生效日期:1900-1-1
市国资委,市信息办,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安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市级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市工业资产公司,各区县经贸局(乡镇企业局、非公局)、国税局、地税局:
《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已经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营造自主创新的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落实企业技术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确认技术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当是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工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研发项目依法被确认为技术开发项目后,企业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申请办理本年度(企业纳税年度)相关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
(二)工艺规程制定费;
(三)设备调整费;
(四)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五)技术图书资料费;
(六)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七)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八)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九)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十)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
第五条 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责任分工,负责我市企业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立项、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市经委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指导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技术开发项目技术水平与进度安排、研发支出预决算与经费来源、技术开发项目实施情况等事项的审查确认。
(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相关优惠政策的指导与落实,具体负责按照相关税 、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的,除撤销《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外,税务机关还应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由市经委在工作网站(西安市企业技术创新信息网)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若国家新出台有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相关管理规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