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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时间:2005-03-11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2005-3-11

执行日期:2005-4-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三章 项目概况说明和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章 核准时限

  第五章 核准条件、效力和监督

  第六章  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获得核准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核准,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非企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准。

  第三十七条 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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