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发改产业[2007]2792号
发布日期:2007-10-23
执行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相关要求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淘汰不符合有关 责令其停产、关闭,并追究业主及地方管理部门责任。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规范淘汰落后和新建项目工作,坚决防止落后生产能力的流动和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