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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

时间:2007-10-23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发改产业[2007]2792号

发布日期:2007-10-23

执行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相关要求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淘汰不符合有关 责令其停产、关闭,并追究业主及地方管理部门责任。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规范淘汰落后和新建项目工作,坚决防止落后生产能力的流动和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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