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晋政发(2007)35号
发布日期:2007-10-18
执行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已于2007年8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业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走上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轨道,根据2007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4月6日省委常委会、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一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晋政发(2006)28号)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修订完善的原则
按照省人民政府考核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在保持体系稳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进一步突出政府工作导向性,使指标体系和考评方法更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
(一)导向性原则。进一步突出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考核评价体系在实际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二)统一性原则。坚持总体考核与部门专项工作相衔接,体现整个考核评价工作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三)科学性原则。进一步增强考核评价指标的代表性,完善评价方法和考核机制,促进考核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各市、县工作实际。
(四)稳定性原则。充分考虑考核评价工作的连续性与考评结果的衔接性,实现大稳定、小调整。
二、市级考核评价方案修订完善意见
(一)适当调整指标及权数,进一步增强代表性
1.经济增长方面。适当降低“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权数,由5%下调为4.5%,“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权数由5%上调为5.5%。调整“外来直接投资”权数结构,将“外来直接投资”指标权重上调为70%,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指标权重下调为30%。
2.社会发展方面。在23项下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达标率”指标,与“每万人公共馆藏图书”两个指标的权数由0.5%上调为1%,各占50%权重。每千人拥有医生和病床指标权数由1%下调为0.5%。
3.科技进步方面。增加反映科技进步的综合性指标“科技进步指数”,并赋予3%的权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权数由2%下调为1%,“新型工业化水平”指标权数由5%下调为3%。
4.资源环境方面。原“森林覆盖率”指标由“年度造林合格面积率”(占60%权重)和“实有林木面积率”(占40%权重)两个指标代替。增加“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指标,“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三项指标各占40%、30%和30%权重。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指标下增列“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指标,各占70%和30%权重。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耗水量”下增列“万元工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和“万元农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指标,各占20%、50%和30%权重。
5.人民生活方面。城镇和农村占20%的低收入者收入权数由3%上调为4%,城乡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权数由2%下调为1%。
进一步规范考评指标名称,将“人均公共体育场馆面积”指标调整为“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指标;将“矿区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调整为“采区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
(二)适当改进评价方法,进一步提高科学性
发展水平评价方法,原定总量和人均指标各占50%权重,现将总量和人均指标调整为各占40%和60%权重。
发展指数评价方法兼顾发展基础和发展变化。评价结果综合反映发展变化的大小和工作的努力程度,并以反映工作的努力程度为主。对于有上限的指标,将指标变化的幅度与指标的绝对水平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价。
市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权数调整见附件1.
三、县级考核评价方案修订完善意见
对县级个别指标及权数进行调整,市级考核评价的改进方法适用于县级。
(一)经济增长方面。“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权数由5%下调为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权数由5%上调为6%。不再单设“境外直接投资”指标。
(二)社会发展方面。用“小学五年巩固率”和“初中三年保留率”两个指标代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指标,作为县级教育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取消县级“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指标,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达标率”指标,并赋予2%的权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标权数由3%上调为4%。
(三)科技进步方面。“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权数由3%下调为2%,“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指标权数由2%上调为3%。
(四)资源环境方面。原“森林覆盖率”指标由“年度造林合格面积率”(占60%权重)和“实有林木面积率”(占40%权重)两个指标代替。增加“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指标,“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三项指标各占40%、30%和30%权重。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指标下增列“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指标,各占70%和30%权重。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耗水量”指标下增列“万元工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和“万元农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指标,各占20%、50%和30%权重。
(五)人民生活方面。城镇和农村占20%的低收入者收入权数由5%上调为6%。城乡居民收入权数由5%上调为5.5%。城乡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权数由3.5%下调为2%。
进一步规范考评指标名称,将“人均公共体育场馆面积”指标调整为“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
县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权数调整见附件2.
四、结果公布与表彰奖励
考评结果审定与公布。省、市、县的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后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对于县级考核评价结果,在公布119个县(市、区)总体排名的基础上,同时分别公布县(市)排名和市所属区排名结果。
表彰与奖励。以反映当年发展变化和工作努力程度的发展指数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先进市、县进行表彰。11个省辖市原则上表彰前6名,其中包括3个优秀市和3个先进市。119个县(市、区)原则上表彰县(市)的前15名和市所属区的前5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取消当年表彰资格: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未达80%或环境质量比上年下降的(以“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为依据);发生特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其他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件的。
五、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试行办法》(晋政办发(2007)48号),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统计体系,确保考评数据数出有据。一是推动尚未实行在地统计的市实行在地统计,实现全省县级主要统计数据的规范、可比;二是推动在119个县(市、区)开展抽样调查,以取得“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粮食总产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农村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等六项指标规范、可比的县级数据资料,为县级考评工作提供扎实的数据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开展抽样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统计和调查监测部门提出申请,列入县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确保到位。对调查员、调查户记帐以及调查点粮食损耗等费用,省、市两级财政给予必要补贴。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考评数据扎实规范。按照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实考评数据,规范统一考评工作,从2007年开始,考评工作所需的省、市、县三级数据,统一由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审定和报送。采取以省直部门和省考评办统一组织指导为主,各市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考评办配合,省、市、县统计局调查监测中心进行组织协调和质量检查的组织模式进行。同时,今后对与44项指标考核内容相近或重复的其他各类考核一律取消。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任务分解见附件3.
(三)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考评数据真实可靠。考评数据的真实可靠程度,反映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作风和依法行政水平,事关考核评价工作的成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考评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省统计局、省监委要制定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对考评各阶段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明奖惩,切实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坚决防止相互攀比、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评比资格,公开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 进行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履行组织实施和审查核实职责的,将按照行政效能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并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奖惩办法,完善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各级考核评价领导组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工作进度
(一)全省当年实现程度数据(省级数据)由省直各相关部门于次年3月中旬报送省考核评价办公室;
(二)市、县级当年考核评价数据于次年3月中旬报送省考核评价办公室;
(三)每年4月底公布考核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