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晋政发〔2007〕25号
发布日期:2007-7-29
执行日期:2007-7-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我省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着的非法用工、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反映出一些地方乡(镇)和村基层组织存在职责不清,忽视社会管理以及软弱涣散等方面的问题。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为适应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履行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村民和其他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责,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最基层的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 政策,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进一步明确自身肩负的重要职责。要通过经常性的培训培育,引导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政治责任意识,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他们自觉尽责、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督。要建立农村社会管理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进一步明确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基层干部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职责。对因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健全民主考核评议制度,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考核农村干部的重要标准,坚持每年考核评议一次,把考核评议结果与农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以此强化农村干部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责任心。对于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党组织成员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总之,要通过强化乡村基层组织和干部职责,建立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切实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落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