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京发改[2004]2423号
发布日期:2004-11-9
执行日期:2004-11-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三章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市发改委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区县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四)对企业举办的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本办 》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于需要新组建项目法人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政府投资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申请从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发改委已经审定初步设计概算;
(二)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三)环保、交通部门已经完成相关手续审批
(四)除政府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落实;
(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人已经确定,代建合同已经签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批,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资金的条件:
政府投资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且已按照市发改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政府投资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应已通过评审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了招标,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已经到位。对安排国家补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国家补助资金应该已经到位。对贴息项目,贷款银行应已经通过招标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市发改委在年度投资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确定。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项目审批处室为直接责任单位,项目审批处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投资处会同相关审批处室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管,并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的合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市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债项目和国家预算支持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市发改委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财政、审计、行政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市发改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发改委建立政府投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发改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禁止该单位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